本手册根据《2000年第2号信息获取促进法》(Promotion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第51条编制。
简介
《2000年第2号信息获取促进法》于2000年2月3日颁布。
本法旨在落实《南非共和国宪法》第32(2)条的规定,
即任何人均有权获取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所持有的任何信息。
如果向私营机构申请获取记录,申请人应证明该记录
是行使或保护某项权利所必需的。本文件即为Madibana SA (Pty)
Ltd依据该法编制的手册,用以说明本公司所持有的记录,以及
申请获取这些记录所需遵循的程序。
公司概况
Madibana (Pty) Ltd成立于2008年,通过其专业物流业务
开展并提供各类服务,包括空运、海运、公路运输、
仓储与配送、快递服务、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以及
清关服务。
手册适用范围
本手册的适用范围包括Madibana SA (Pty) Ltd在南非共和国
境外的业务。
本组织的记录
本节作为参考,说明Madibana SA (Pty) Ltd所持有的记录,以便
依据该法提出申请。这些信息按照与以下主题和类别相关的
记录进行分类和归组,并单独存放于
总部。
人事记录
- 人员提供的个人记录。
- 第三方提供的与人员相关的记录。
- 雇佣条件以及其他与人员相关的合同性和准法律性记录。
- 内部评估记录及其他内部记录。
- 与人员相关的往来函件。
- 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人员”一词是指受雇于Madibana SA (Pty) Ltd,或向其提供服务
或代表其提供服务,并领取或有权领取报酬的任何人,以及
协助开展或经营Madibana SA (Pty) Ltd业务的任何其他人员。
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所有长期、
临时和兼职员工,以及合同工。
客户相关记录
- 客户提供的记录。
- 由Madibana SA (Pty) Ltd生成或在其内部产生的与客户相关的记录,包括合同和交易记录。
“客户”是指接受Madibana SA (Pty) Ltd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私营机构记录
- 财务记录
- 运营记录
- 数据库
- 信息技术
- 营销记录
- 内部往来函件
- 产品记录
- 法定记录
- 内部政策和程序
- 证券和股权
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Madibana SA (Pty) Ltd自身事务有关的记录。
其他方记录
- 由其他方而非Madibana SA (Pty) Ltd自身持有的人事、客户或私营机构记录。
- Madibana SA (Pty) Ltd持有的与其他方有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录、往来函件、合同记录、其他方提供的记录,以及第三方提供的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的记录。
Madibana SA (Pty) Ltd可能持有与其他方有关的记录,包括但不
限于承包商、供应商、合资公司和服务提供商。反之,
这些其他方也可能持有可视为属于Madibana SA (Pty) Ltd的记录。
特此说明,上述记录和文件的可获取性可能受
本手册所列拒绝理由的限制。
拒绝获取记录的理由
Madibana SA (Pty) Ltd拒绝信息申请的主要理由涉及:
- 对属于自然人的第三方的隐私实行强制性保护,
否则将导致不合理地披露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 对第三方的商业信息实行强制性保护,如果记录包含:
- 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 披露后可能损害第三方财务或商业利益的财务、商业、科学或技术信息。
- 第三方向Madibana SA (Pty) Ltd保密提供的信息,如果披露可能使该第三方在谈判或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 对个人安全以及财产和资产的强制性保护。
- 对在法律程序中被视为享有特权的记录的强制性保护。
- Madibana SA (Pty) Ltd的商业活动,可能包括:
- 商业秘密。
- 披露后可能损害Madibana SA (Pty) Ltd财务或商业利益的财务、商业或技术信息。
- 一旦披露,可能使Madibana SA (Pty) Ltd在谈判或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信息。
- Madibana SA (Pty) Ltd拥有且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
- 明显轻率或无理取闹的信息申请,或涉及不合理占用资源的申请,将被拒绝。
申请被拒绝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 内部救济
信息官或其副手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如果信息申请被拒绝,
且申请人对信息官或副手提供的答复不满意,
则须自行采取外部救济措施。
2. 外部救济
对信息官或副手拒绝披露信息的决定不满的申请人,
可在收到决定通知后30日内向法院申请
救济。同样,对信息官或副信息官
批准披露所申请信息的决定不满的第三方,可在收到
决定通知后30日内向法院申请救济。就该法而言,对这些申请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宪法法院、高等法院或
任何其他同等地位的法院。
3. 申请程序
- 申请人必须遵守该法中有关申请获取记录的所有程序性要求。
- 申请人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该表格可在南非人权委员会网站
www.sahrc.org.za或司法与宪政发展部网站(“法规”栏目)
www.doj.gov.za上获取,并连同申请费和押金(如适用)一并提交给信息官或副
信息官,提交地址为本手册中载明的邮政或实际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
地址。
- 规定的表格必须填写足够详细的内容,以便信息官或
副信息官能够确定:
- 所申请的一份或多份记录。
- 申请人的身份。
- 如果申请获批,所需的获取方式。
- 申请人的邮政地址、实际地址、电话和/或传真号码。
- 申请人必须声明其为行使或保护某项权利而需要该信息,
并明确说明该权利的性质。此外,申请人必须清楚
说明该记录为何是行使或保护该权利所必需的。
- Madibana SA (Pty) Ltd将在30日内处理申请,除非申请人已说明
特殊理由,使信息官或副信息官确信
情况需要更长的期限。
- 申请人将以书面形式获知申请是被批准还是被拒绝。如果申请人
还要求以特定方式告知决定理由,则必须
说明所需的方式和详细信息。
- 如果代表他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其代理身份的证明,
并使信息官或副信息官合理满意。
- 如果个人因不识字或残疾而无法填写规定的表格,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 申请人必须在任何后续处理之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获取本组织持有的记录
只有在满足获取的先决条件后,才可通过申请获取Madibana SA (Pty) Ltd持有的记录。
费用
该法规定了两类费用,即:
- 申请费,为标准费用。
- 获取费,须根据制作成本、查找和准备所需的时间成本以及邮寄费用计算。
- 收到申请后,信息官或副信息官应通过
通知,要求申请人(人员申请人除外)在进一步处理申请之前,
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如有)。
- 如果准备记录以供披露(包括安排以所要求的
格式提供)所需时间超过法规规定的小时数,信息
官或副信息官应通知申请人缴纳押金,该押金相当于
申请获批时应付获取费中规定的部分。
- 在申请人缴纳所需费用之前,信息官或副信息官应
暂不提供记录。费用标准可在南非
人权委员会网站www.sahrc.org.za或司法与
宪政发展部网站(“法规”栏目)www.doj.gov.za上查阅。
- 获准获取记录的申请人,须为复制、查找和准备缴纳获取费,
涵盖已包含部分之外合理需要的任何时间,
包括安排以所要求的格式提供记录。
- 如果已就某项获取申请缴纳押金,而该申请随后被拒绝,信息官或副信息官必须向申请人退还押金。
决定
Madibana SA (Pty) Ltd将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批准
获取还是拒绝申请,并就此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说明理由(如需要)。
如果申请涉及大量信息,或需要查找
Madibana SA (Pty) Ltd其他办事处持有的信息,且无法在
原定的30日期限内合理获得,则该30日期限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
如需延期,Madibana SA (Pty) Ltd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适用法律清单
一份法律列表(附录1),列明依据其他法律可获取的
记录说明,可向信息官或副信息官
索取。
本手册可在Madibana SA (Pty) Ltd网站www.madibana.com上查阅。
附录1 — 适用法律清单
(本清单并非详尽无遗。)
- 《1997年第75号基本雇佣条件法》(Basic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
- 《1973年第61号公司法》(Companies Act)
- 《1993年第130号职业伤害与疾病赔偿法》(Compensation for Occupational Injuries and Diseases Act)
- 《1998年第55号就业平等法》(Employment Equity Act)
- 《1967年第95号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 《1995年第66号劳动关系法》(Labour Relations Act)
- 《1993年第85号职业健康与安全法》(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ct)
- 《1999年第9号技能发展税法》(Skills Development Levies Act)
- 《1993年第194号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 《2002年第4号失业保险基金法》(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 Act)
- 《1991年第89号增值税法》(Value Added Tax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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